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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廷虎与李朝乘、罗俊容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虎,李朝乘,罗俊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廷虎,男,生于1978年1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务工人员。被执行人:李朝乘,男,生于1963年3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粮农。被执行人:罗俊容(系被告李朝乘之妻),女,生于1969年3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粮农。本院在执行李廷虎与李朝乘、罗俊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廷虎应受偿债权为:①赔偿款6275.77元;②案件受理费159元;③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484.77元并支付给申请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