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白银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银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银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执12号申请执行人:白银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42号东侧。法定代表人:武有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军,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银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胜利街。法定代表人:滕雅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立案执行的白银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银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经审查,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6)甘04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白银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拨给白银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18亩土地四至不明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银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对原判有异议,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丽莉审 判 员 冉红武代理审判员 李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岳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