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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春忠与孟广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春忠,孟广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786号原告:葛春忠,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孟广新,男,57岁,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春忠与被告孟广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春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春忠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