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春忠与孟广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春忠,孟广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786号原告:葛春忠,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孟广新,男,57岁,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春忠与被告孟广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春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春忠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