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凤友诉被告刘永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凤友,刘永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126号原告:崔凤友,男,汉族,农民,住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杰,男,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原告崔凤友与被告刘永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崔凤友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凤友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凤友撤诉。案件受理费6648元,减半收取计3324元,由原告崔凤友负担。审 判 长 郁洪强人民陪审员 孙利坤人民陪审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