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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济宁信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卓晓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信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卓晓婷,史福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651号之一申请人:济宁信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0829991286。法定代表人:孙岩,经理。地点:济宁市泗水县经济开发区泉源大道西首(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院内)。被申请人:卓晓婷,女,汉族,1985年12月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史福奎,男,汉族,1974年7月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市。申请人济宁信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卓晓婷、史福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信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卓晓婷、史福奎的银行账户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济宁信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卓晓婷、史福奎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