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执2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某、姜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姜某2,姜某3,姜某4,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2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某(姜某1妻子),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申请执行人:姜某2(姜某1父亲),男,194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申请执行人:姜某3(姜某1长女),女,200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申请执行人:姜某4(姜某1次子),男,201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蔡某,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姜2、姜某3、姜某4与被执行人蔡仕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支行20×××42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蔡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支行20×××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00元至横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横峰支行;账号:15×××48-00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