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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王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474号原告: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法定代表人:王某1,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守之,男,山东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原告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2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所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