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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文丽与张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丽,张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276号原告:张文丽被告:张海生原告张文丽与被告张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文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文丽负担。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