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文丽与张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丽,张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276号原告:张文丽被告:张海生原告张文丽与被告张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文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文丽负担。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