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培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547号原告:张培,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民,男,汉族,1960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系原告张培之父。被告:王敏,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培与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8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2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此款分批按计划归还借款,而被告只归还4000元,下欠部分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还,原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诉请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敏开庭审理时辩称,本案的事实是王敏借亿龙理财公司的钱80000元,后陆续归还,到2016年6月16日经结算本息尚欠62000元,被告王敏又给亿龙公司出具了这张借条,所以原告张培没有诉权。经审查,原告张培起诉被告王敏依据的借条,亦是被告王敏辩称的其给亿龙公司出具的借条,且原告没有提出其拥有该债权的充分理由,故被告王敏辩称的原告张培没有诉权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回原告张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新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春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