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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云峰、马秀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云峰,马秀莲,马国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655号原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睢县凤城大道与春水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06694331D。法定代表人:段随灿,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峰,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马秀莲,女,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李云峰妻子。被告:马国生,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云峰、马秀莲、马国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财产保全费162元,共计2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红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