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华荣飞与江盛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荣飞,江盛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华荣飞。被执行人:江盛朝,务农。申请执行人华荣飞与被执行人江盛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323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