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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华荣飞与江盛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荣飞,江盛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华荣飞。被执行人:江盛朝,务农。申请执行人华荣飞与被执行人江盛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323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