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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应芳与官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应芳,官志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086号原告:罗应芳,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被告:官志斌,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原告罗应芳与被告官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罗应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应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应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罗应芳负担。审 判 员  沈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