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蒋燕、徐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燕,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2635号移送执行单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188号。被执行人:蒋燕,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徐祥,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蒋燕、徐祥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101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燕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要求被执行人徐祥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通过江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蒋燕、徐祥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于2017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账户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2、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蒋燕、徐祥户籍地进行调查,拍摄照片入卷存档,并与被执行人母亲进行执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收入及家庭情况。3、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出具被执行人徐祥、蒋燕的出所登记表,该表载明被执行人蒋燕正在南京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徐祥正在洪泽湖监狱服刑。4、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蒋燕、徐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蒋燕、徐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刚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