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田德付与王培友、丁家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付,王培友,丁家志,河口镇柏树林村美丽乡村理事会,河口镇柏树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936号原告:田德付,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王培友,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丁家志,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河口镇柏树林村美丽乡村理事会,住所地:河口镇柏树林村。法定代表人:曾庆军,理事长。被告:河口镇柏树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口镇柏树林村。负责人:桑永虎。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原告田德付诉被告王培友、丁家志、河口镇柏树林村美丽乡村理事会、河口镇柏树林村村民委员会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已死亡,原告之子田福明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子田福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之子田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元,减半收取7900元,由原告田德付负担。审判员 栾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