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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余贤阁、钟有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贤阁,钟有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725号原告:黄翠姣,女,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告:蒋利兵,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原告黄翠姣与被告蒋利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黄翠姣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黄翠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利兵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翠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翠姣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邓敬杰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陆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