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行终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谷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谷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终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谷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号**栋***房。法定代表人:陈少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红明,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郸,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华义,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宇珊,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龙,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谷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行初字第2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一审诉讼前广州市政府机构改革,原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相应职权由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承接,而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故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将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的原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列为被告并进行实体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另,原审法院并未查明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让的涉案土地是否就是上诉人债权执行查封的抵押土地,以及如果存在上述事实相应的原因和责任,即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根据广州铁路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地区行政案件的实际情况,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行初字第234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由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重审。审判长 丁 玮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余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马可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