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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林家双、揭六妹、郑志花、林轩、林荣翔、林雪与被执行人赖坤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家双,揭六妹,郑志花,林轩,林荣翔,林雪,赖坤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88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林家双,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申请执行人:揭六妹,女,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申请执行人:郑志花,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申请执行人:林轩,女,200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申请执行人:林荣翔,男,201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申请执行人:林雪,女,201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申请执行人:赖坤捷,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林家双、揭六妹、郑志花、林轩、林荣翔、林雪与被执行人赖坤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6)粤0881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赖坤捷应赔偿162407.57元给申请人。因其在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其至今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赖坤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金融机构及国土、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灼诗审判员 : 李 浩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培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