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富与希伯花镇新立屯嘎查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希伯花镇新立屯嘎查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949号原告:王富,男,194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希伯花镇新立屯嘎查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新立屯嘎查。法定代表人:包大军,职务:村长。原告王富与被告希伯花镇新立屯嘎查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9日立案。原告王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王富负担。审 判 长 张 晓 东审 判 员 席都达古拉人民陪审员 海 长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