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敬伟与柴晔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伟,柴晔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2201民初3676号原告:张敬伟,男,1979年11月10日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柴晔斌,男,1988年8月3日生,市政府合同制职员,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敬伟诉被告柴晔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敬伟与被告柴晔斌系朋友关系,被告柴晔斌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10月28日从原告张敬伟处借款80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0日,约定到期不还欠款按千分之三计算迟纳金。欠款到期后,被告偿还10000.00元,余款经原告张敬伟多次索要,被告柴晔斌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柴晔斌给付欠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柴晔斌于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敬伟欠款本金700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1日起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二、原告张敬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60.00元,原告张敬伟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树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