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羽、吴允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羽,吴允文,江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财保22号申请人:吴羽,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开菊,福建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允文,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住连城县,被申请人:江爱梅,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住连城县,2017年7月20日,申请人吴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允文、江爱梅在福建省内的银行存款余额12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被申请人吴允文、江爱梅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朋兴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连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连国用(2006)字第05**号)予以保全,限制其转让。为确保申请人请求事实合法,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吴羽于2017年7月24日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申请对被申请人吴允文、江爱梅在福建省内的银行存款余额12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被申请人吴允文、江爱梅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朋兴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连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连国用(2006)字第05**号)予以保全,限制其转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允文、江爱梅在福建省内的银行存款余额12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被申请人吴允文、江爱梅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县××口镇朋兴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连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连国用(2006)字第05**号)予以保全,限制其转让。期限为3年(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裕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乐继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