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塑料薄膜厂与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塑料薄膜厂,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272号原告:瑞安市塑料薄膜厂,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周田村下塘路。法定代表人:周育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圣翰,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戈镭,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大连路3号。法定代表人:周其奎,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法定代表人:杨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塑料薄膜厂与被告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4日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塑料薄膜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1元,依法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洪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