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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邢玉卿诉被告邢延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玉卿,邢延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496号原告:邢玉卿,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邢延普,男,58岁,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玉卿诉被告邢延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玉卿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