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简隆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430号被执行人:简隆华,男,汉族,1964年3月4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简隆华犯盗窃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502刑初73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简隆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88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简隆华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简隆华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88元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简隆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刑初739号刑事判决中对简隆华“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88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朱 睿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