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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7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加全与蒋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全,蒋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7960号原告:王加全,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蒋竹芳,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全与被告蒋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加全负担。审 判 员  甘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