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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9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任致峰与白雪松、李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致峰,白雪松,李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265号原告:任致峰,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白雪松,男,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李莎莎,女,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致峰诉被告白雪松、李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致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致峰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致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60元(任致峰已预交),由任致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小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