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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姜某1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1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3刑初5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1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方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系商南县森林防火戒严期间),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姜某1到金丝峡镇太吉河社区罗家湾组后梁,在其奶奶墓前做清明祭祖烧纸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3公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姜某1主动与太吉河社区协商,积极赔偿了参与救火人员的误工损失,经过村、组两委会议定,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商南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证明、被告人姜某1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示意草图及打火机照片、商南县林业高级工程师汪明正出具火灾现场勘验报告、太吉河社区居委员会证明及收条,证人张某、田某、方某、陈某、姜某2、冀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1违反野外用火规定,上坟祭祖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达2.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1犯失火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姜某1在火灾发生后主动向村、组干部报案,并在火灾现场扑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通过村、组干部积极赔偿参与救火人员的误工费用,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1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打火机、火纸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郭松伟审判员  阮红瑞审判员  章爱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