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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荣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代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荣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代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234号原告:杭州荣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乔莫西路50号。法定代表人:张广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丽平,该公司员工。被告:代动,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杭州荣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须以公告方式向被告代动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已书面通知原告杭州荣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730元,现原告杭州荣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杭州荣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梅晨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