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志成与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闸东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成,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闸东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2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成,男,194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闸东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朱卫东,该社社长。上诉人杨志成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闸东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闸东村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杨志成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混淆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如土地使用权不明确,有两个以上发包人认为对同一块土地都有使用权,都有权向承包人发包,即产生土地使用权争议,这种情况下才应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先行处理。本案中,闸东村合作社具有讼争土地的使用权人地位不存在争议,有权进行发包。杨志成与闸东村合作社是平等民事主体,应由合同法进行调整,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杨志成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折实面积7.7亩,并有涂改“-0.2亩”的字迹,多年来,杨志成户也一直是根据7.5亩的面积缴纳农业税费,而杨志成户的土地承包清册上记载折实面积为7.52亩,两者的记载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法院无法直接认定杨志成户承包土地的面积。杨志成户要求按照1997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恢复被扣减的0.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其承包面积为7.7亩,闸东村合作社则抗辩称0.2亩已与杨志成协商后从其证载承包面积中扣减,因此,双方对0.2亩土地使用权存有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况且,目前杨志成户的土地尚未完成确权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属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当事人因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与承包户实际占有承包地面积不一致,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地面积的,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裁定驳回杨志成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红晏审判员 卢 丽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