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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91民督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让求与正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让求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督66号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法定代表人夏壮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发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黄让求,男,汉族,汨罗市人。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公司)与被申请人黄让求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3日发出(2017)湘0691民督6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黄让求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7月13日,该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黄让求后,被申请人黄让求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已经偿还该笔货款。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形式审查。被申请人黄让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已经偿还该笔货款,本院即有理由怀疑该债务的真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0691民督6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案件受理费16元,由申请人正虹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