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6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书奎与陈志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奎,陈志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6005号原告:马书奎,男,汉族,1961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红,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本院受理了原告马书奎诉被告陈志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锐 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孝 剑书记员 余鑫龙(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