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其成、包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其成,包英,江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488号申请执行人毛其成,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包英,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江洪武,男,1967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毛其成;包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123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洪武一、被执行人江洪武在(2017)浙1102执348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洪武银行存款人民币46514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