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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与李贤光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彭武豪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李贤光,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彭武豪,陈勇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95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环北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8941701391。代表人郑飞。委托代理人曹中平,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系该行员工。被告李贤光,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林文生。被告彭武豪,男,汉族,1961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陈勇,男,汉族,1978年01月0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乐昌市,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6326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9816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彭   欣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