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463号原告:杜某,男。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