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程晓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程晓磊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389号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库伦旗。法定代理人金明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贵,男,系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程晓磊,男,汉族。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晓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程晓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被告已经主动给付了所欠供热费,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程晓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0元由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桂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其力木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