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全文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3刑初242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全文,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住青海省西宁市。2016年2月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全文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淑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全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4日,被害人仁增多杰才让扎经朋友西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肖全文,被告人肖全文称其愿意以8万元转包费的价格转让贵德县武装部土方回填工程。2014年4月26日,被害人仁增多杰委托才让扎某在西宁巿城中区体育馆”天下缘”餐厅与被告人肖全文签订《施工保证协议》,并由才让扎某先后付给被告人肖全文转包费共计人民币8万元。肖全文拿到8万元后未履行施工合同。经查,贵德县武装部土方回填工程由青海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并未转包给其他人或单位。该院认为,被告人肖全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转包费人民币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相关书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并当庭提出,建议对被告人肖全文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被告人肖全文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未做辩解和陈述。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被害人仁增多杰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肖全文,被告人肖全文谎称其有贵德县武装部土方回填工程,并愿意以8万元转包费的价格转让该工程。2014年4月26日,被害人仁增多杰委托才让扎某在西宁巿城中区体育馆”天下缘”餐厅与被告人肖全文签订《施工保证协议》,并先后付给被告人肖全文转包费共计人民币8万元。经查,青海省贵德县武装部土方回填工程由青海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并未转包给其他个人或单位。案发后,被告人肖全文退出赃款人民币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全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相关书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全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签订虚假《施工保证协议》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肖全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全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肖全文所退赃款人民币8万元,发还被害人仁增多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云海审 判 员 雷 林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晓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