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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其与被告禚洪营、颜丙辉、禚如礼、丁文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其,禚洪营,颜丙辉,禚如礼,丁文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郯民初字第562号 原告:王成其,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停庙村,居民。 被告:禚洪营,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村一村,居民。 被告:颜丙辉,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十里新区,居民。 被告:禚如礼,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村三村,居民。 被告:丁文利,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一村,居民。 原告王成其与被告禚洪营、颜丙辉、禚如礼、丁文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其、被告禚洪营、禚如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丙辉、丁文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成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王成其与被告禚洪营、颜丙辉、禚如礼、丁文利于2012年12月1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成其诉称,2012年12月16日,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王成其将位于郯城县港上镇停庙村东湖的土地79.5亩转包给被告方使用,转包期为10年,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被告方按每年每亩800元交纳承包费给原告王成其,承包费每2年交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依约将土地交付给被告方使用,被告方交纳了2年的承包费127200元。2014年约定的承包费到期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禚洪营、禚如礼于2014年11月7日交纳了44800元,余款82400元被告方至今未交。 被告禚洪营辩称,我和禚如礼已将承包款项交付给了原告王成其,但因为合同是共同签订的,被告颜丙辉他们不交承包费,我们也没办法,我们同意解除合同,再重新单独与原告方签订合同。 被告禚如礼辩称,我和禚洪营已将承包款项交付给了原告王成其,但因为合同是共同签订的,被告颜丙辉他们不交承包费,我们也没办法,我们同意解除合同,再重新单独与原告方签订合同。 被告颜丙辉、丁文利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6日,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王成其与被告禚洪营、颜丙辉、禚如礼、丁文利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王成其将位于郯城县港上镇停庙村东湖的土地79.5亩转包给被告方使用,四至为:东:至停庙村地,南:沟,西:丁凤旭左边,北:路,转包期为10年,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被告方按每年每亩800元交纳承包费给原告王成其,承包费每2年交一次。于每2年后的11月8日前交清,直至交清为止,被告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交清应交纳的转包费,如逾期不交清,每逾期一天承担200元违约金。如逾期30天不交清承包费,原告王成其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依约将土地交付给被告方使用,被告方交纳了2年的承包费127200元。2014年约定的承包费到期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禚洪营、禚如礼于2014年11月7日交纳了44800元,余款82400元被告方至今未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土地转包合同等相关证据均已收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其与被告禚洪营、颜丙辉、禚如礼、丁文利签订土地转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确认。转包合同约定:承包费每2年交一次,于每2年后的11月8日前交清,直至交清为止,被告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交清应交纳的转包费,如逾期30天不交清承包费,原告王成其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依约将土地交付给被告方使用,2014年约定的承包费到期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禚洪营、禚如礼于2014年11月7日交纳了44800元,剩余承包费被告方至今未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方未交纳剩余承包费,原告王成启有权解除合同。被告颜丙辉、丁文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王成其要求解除与被告禚洪营、颜丙辉、禚如礼、丁文利于2012年12月1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王成其与被告禚洪营、颜丙辉、禚如礼、丁文利于2012年12月1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案件受理费186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560元,由被告禚洪营、颜丙辉、禚如礼、丁文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开志 审 判 员  朱 冰 人民陪审员  孙谨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