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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军华申请执行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华。被执行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0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王军华申请执行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8328元及利息,诉讼费3412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执行95703.50元,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对剩余执行款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多且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