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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执17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威海金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刘东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金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刘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17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威海金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威海市文化西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高孝伦,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东江,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文登区。申请执行人威海金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东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294号调解书确定:刘东江共计欠付威海金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款497980元,刘东江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剩余房款201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未能按期偿还,则按照预期偿还数额的1.3倍向威海金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威海金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仲裁费5200元,刘东江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威海金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26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执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