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洪昌、贺爱梅与陈振飞、余建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昌,贺爱梅,陈振飞,余建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862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洪昌,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反诉被告)贺爱梅,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浩,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玉书,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振飞,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被告(反诉原告)余建英,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莉霞,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洪昌、贺爱梅与被告(反诉原告)陈振飞、余建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洪昌、贺爱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陈振飞、余建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洪昌、贺爱梅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陈振飞、余建英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洪昌、贺爱梅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振飞、余建英负担。审 判 长 吴卫忠代理审判员 洪善伦人民陪审员 宋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