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7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婚姻财产纠纷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7执7-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2015)忻中民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孙某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你处(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继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月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