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新全与刘祚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全,刘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全,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刘祚伟,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李新全与刘祚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祚伟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新全财产损失3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费4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祚伟的银行存款361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但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