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顾洪勇、XXX与陈梅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洪勇,XXX,陈梅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终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顾洪勇,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旭东,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X,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梅,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顾洪勇,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陈梅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州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州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9100元(上诉人顾洪勇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2637.61元(上诉人XXX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亚丽审 判 员 崔 瑜代理审判员 陆建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 恒书 记 员 张井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