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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永与陈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陈伟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154号原告:张永,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陈伟庆,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诉被告陈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永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