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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方利生与项本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利生,项本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6号申请执行人:方利生。被执行人:项本志。本院在执行方利生与项本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项本志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10000元(含利息)元,诉讼费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志刚审判员  王 成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