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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某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高某某,夏某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80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2017年1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凌一,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丽环,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夏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运军、书记员吕向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黄凌一、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张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6日23时许,民警分别在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写庭阁酒店456号房、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汉庭酒店833号房、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速8酒店8327号房内挡获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人员曾某与余某某(女)、邵某某与袁某某(女)、王某某与钱某(女)。自2016年3月始,被告人孙某通过招募卖淫女,雇佣人员发招嫖卡片,在网上与嫖娼人员达成交易合意并安排所雇佣的驾驶人员接送卖淫女进行交易。被告人高某某长期受雇于孙某通过驾驶汽车接送卖淫女进行交易。被告人夏某于2016年12月26日晚帮助孙某接送上述卖淫女进行交易,并在途中告知卖淫女嫖娼人员的地点及所需要的服务内容。2016年1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夏某被民警现场抓获。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民警抓获。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夏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高某某、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孙某提出自己受“东娃”安排,收取的嫖资都给了“东娃”,自己的行为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其行为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夏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提出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另经审理查明,为便于提供卖淫嫖娼的信息,被告人孙某向被告人夏某提供了一部黑色NOKIA手机一部。2016年12月26日23时许,公安人员接指令在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87号速8酒店、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189号写庭阁酒店和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33号汉庭酒店三家酒店分别挡获曾某与余某某(女)、邵某某与袁某某(女)、王某某与钱某(女)等6名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并根据线索在成都市青羊区图腾酒店附近挡获驾驶银灰色长城牌川AV×××S汽车(所有人夏某)接送卖淫人员的被告人夏某,扣押该辆汽车及黑色NOKIA手机一部、白色华为牌手机一部。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拍摄的卖淫场所的照片、物证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孙某、高某某、夏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余某某、钱某、袁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邵某某、曾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孙某、高某某、夏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高某某、夏某明知被告人孙某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运送卖淫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能够如实其招募、管理卖淫人员卖淫,安排专人接送卖淫人员找指定地点卖淫,收取嫖资的基本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夏某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一月五日起至二0一九年一月四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夏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的,强制缴纳。)四、扣押的被告人夏某黑色NOKIA手机一部、白色华为手机一部、银灰色长城牌汽车一台。被告人高某某黑色小米手机一部。钱某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袁某某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余某某扣押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蓝色功能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王燎人民陪审员  王沛人民陪审员  马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倩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