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明传与胡金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传,胡金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7民初2344号原告:王明传,男,194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胡金才,男,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王明传诉被告胡金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梅东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传、被告胡金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1154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胡金才合伙成立“武汉新腾电讯有限责任公司”,后因经营不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于2015年9月25日散伙。经结算,被告胡金才欠我投资款111541元,并向我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王明传结账共计壹拾壹万壹仟伍佰肆拾壹元整,¥111541元,原:武汉新腾电讯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人:胡金才条,2015.9.25”。被告胡金才辩称,欠款是事实,如果我有资金了,我一定会向原告偿还欠款的,希望原告能够体谅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明传与被告胡金才合伙成立“武汉新腾电讯有限责任公司”,后因经营不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于2015年9月25日散伙。经结算,被告胡金才差欠原告王明传投资款111541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王明传结账共计壹拾壹万壹仟伍佰肆拾壹元整,¥111541元,原:武汉新腾电讯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人:胡金才条,2015.9.25”。本院认为,被告胡金才与原告王明传合伙成立“武汉新腾电讯有限责任公司”,后经双方结算,原告王明传的投资款转为欠款,并由被告胡金才向原告王明传出具的欠条作为凭证,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胡金才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金才向原告王明传偿还债务11154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后收取1200元,由被告胡金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东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