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卢永良、XX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永良,XX送,何美连,雷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5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永良,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上林县。被执行人XX送,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田阳县。被执行人何美连,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上林县。被执行人雷胜军,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上林县。申请执行人卢永良与被执行人XX送、何美连、雷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125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本案并入(2017)桂0125执227号案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25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晓晖审判员 卢盛忠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