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伊犁哈锅阀门机电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伊犁特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哈锅阀门机电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伊犁特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731号原告:伊犁哈锅阀门机电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梁建兴,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常东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伊犁特项目部,住所地四师72团伊犁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院内,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伊犁哈锅阀门机电配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伊犁特项目部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伊犁哈锅阀门机电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伊犁哈锅阀门机电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哈锅阀门机电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42元,减半收取计4321元,由原告伊犁哈锅阀门机电配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