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辉江与舒安茹、陈新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江,舒安茹,陈新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398号原告李辉江,男,生于1976年1月11日,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舒安茹,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21日,汉族,居民,住。被告陈新兰,女,生于1958年1月12日,汉族,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江与被告舒安茹、陈新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辉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辉江负担。审判员 余清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