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资兴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波、刘京全、谭文明 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兴市人民法院,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波,刘京全,谭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1336号申请人资兴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晓波。被执行人刘京全。被执行人谭文明。申请人资兴市人民法院与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波、刘京全、谭文明罚金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资刑初字第1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波、刘京全、谭文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波、刘京全、谭文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波、刘京全、谭文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显成 来源:百度搜索“”